授權手冊 除 International License Agreement for Non-warranted Programs 外,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。 程式名稱:WebSphere Studio Version 3.0 Entry Edition 程式編號:Not for Sale 保證:1 家用/手提電腦授權:1 條款說明: 保證: 本「程式」有退款保證。不管任何原因,若本「程式」無法滿足您的需求時,請即將本「程式」退回銷售予您之廠商 (IBM 或其轉銷商),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。 "1" 本「程式」有 30 天的試用期,30 天內如不滿意保證退回貨款。 "2" 本「程式」有 2 個月的試用期,2 個月內如不滿意保證退回貨款。 家用/手提電腦授權: "1" 本「程式」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,唯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。 "2" 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,您不得複製或使用本「程式」於其他電腦上。 特定運作環境 「程式規格」與「特定運作環境」之資訊可能在隨本「程式」提供之「安裝/使用者手冊」中提及。 程式專屬條款 除下列所述外, 貴客戶得就每一份本「程式」之有效的「權利證明書」,在相同的機器上安裝及使用一份本「程式」之元件。此外,對於每份「權利證明書」: 第三者程式碼:本「程式」含有第三者程式碼,其中有些提供予 貴客戶之第三者程式碼將受不同於本合約之條款規範。此外,IBM 針對此類第三者程式碼之授權,該第三者可能會要求 IBM 提供 貴客戶特定之標示或 (和) 資訊。此類條款、標示及資訊將於本「程式」的「readme」檔或其所參考的檔案中提供。 貴客戶了解並同意所有此類條款、標示及資訊,包括僅以英文提供之條款、標示及資訊。 Document Form Number: on-line only Document Part Number: on-line only IBM 國際授權合約 - 無保證程式 第一部分 - 一般條款 貴客戶欲使用本「程式」前,請先詳讀本合約。 當 貴客戶開始使用本「程式」,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 ,IBM 於此時始授權予 貴客戶。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,請即將未使用過的「程式」退回原供貨廠商 (IBM 或其轉銷商),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。 美商萬國商業機器公司或其子公司 (以下通稱 IBM)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「程式」之著作權,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。 「程式」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。「程式」包括機器可閱讀指令、元件、資料、聲/影部分 (如圖像、文稿、錄音、或照片等) 及相關授權文件。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:一般條款、第二部分:各國專有條款,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「程式」的完整合約,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。第二部份條款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。 1. 授權 本「程式」之使用 IBM 就本「程式」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。 貴客戶得 1) 在您所取得的授權範圍內使用本「程式」 2) 在授權使用的範圍內,複製及安裝拷貝。 貴客戶複製本「程式」時,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,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「程式」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。 如本「程式」是昇級版程式,則 貴客戶在昇級前所用程式的授權即為終止。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「程式」時,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。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, 貴客戶不得:(1) 使用、複製、修改或散布本「程式」。(2) 逆向組合 (reverse assemble)、逆向編纂 (reverse compile)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「程式」,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,不在此限。(3) 轉授權或出租本「程式」。 權利與義務之轉讓 依本「程式」之「權利證明書」規定, 貴客戶得交付「權利證明書」、本合約及所有文件予第三人,以轉讓本「程式」授權之權利義務。當 貴客戶轉讓前述權利義務予第三人之後, 貴客戶使用本「程式」之授權即為終止。 2. 權利證明書 貴客戶應保留本「程式」之「權利證明書」,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本程式。 貴客戶申請經公布之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,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。 3. 費用及稅 IBM 訂定使用本「程式」的付費方式,並於「權利證明書」中指明。其費用乃根據所授權的使用範圍而定。若欲增加授權使用之範圍, 貴客戶同意先行通知 IBM 或其轉銷商,並支付相關費用。IBM 不退還變更前 貴客戶所應付或已付之費用。 若政府對 IBM 依本合約所提供的「程式」收取稅捐 (不包括 IBM 的營利所得稅) 時, 貴客戶同意支付經 IBM 指明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得以免繳之證明文件。 4. 無保證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,IBM 不為明示或默示地任何保證 (包含但不限於本「程式」或技術支援未侵害他人權利、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保證)。IBM 不保證本「程式」能正確地處理、提供或收受跨二十一世紀之日期資料。 本條款亦適用於 IBM 的次承包商,供應商或「程式」開發者 (統稱為「供應商」)。 非 IBM 程式的生產商、供應商或出版商可能提供其自身的保證。 5. 賠償限制 IBM 或其供應商對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。損害包括 (但不限於) 雜項支出、特別損害、間接損害或其它衍生之經濟損害 (包括利潤損失及節餘損失),即使 IBM 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,亦同。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,則該排除或限制無效。 6. 其他條款 合約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或拋棄消費者權益的條款。 當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時,IBM 亦得終止本授權。倘因此而終止時, 貴客戶必須立即銷毀本「程式」以及全部「程式」的拷貝。 貴客戶同意遵守有關出口之各項法令與規章。 貴我雙方均同意,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,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,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。 貴客戶或 IBM 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。 除非 IBM 指明,否則 IBM 不提供「程式服務」或技術支援。 本合約受 貴客戶取得本「程式」的國家的法律管轄,惟下列地區除外 1) 在澳洲,本合約以進行本交易的州或地區之法律管轄;2) 在阿爾巴尼亞、亞美尼亞、白俄羅斯、波士尼亞、保加利亞、克羅埃西亞、捷克共和國、喬治亞、匈牙利、哈薩克、吉爾吉斯、馬其頓、摩爾多瓦、波蘭、羅馬尼亞、俄羅斯、斯洛伐克共和國、斯洛維尼亞、烏克蘭及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,本合約受奧地利之法律管轄;3) 在英國,本合約所有的爭執將受英國法律管轄,且遵守英國法院的所有審判;4) 在加拿大,本合約受昂大略省之法律管轄;及 5) 在美國、波多黎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,本合約受紐約州之法律管轄。 第二部份 - 各國專有條款 澳州: 無保證 (第 4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雖然 IBM 指示無保證, 貴客戶在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或其他法律下,且僅限於適當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,仍擁有某些權利。 賠償限制 (第 5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如 IBM 違反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中所默示之條款或保證,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商品的修復或更換,或提供相等商品。如該條款或保證與銷售權、私有物或淨所有權、或商品為個人用、家庭用、或消費量有關,則本段落的任何限制均不適用。 德國: 無保證 (第 4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「程式」的最短保證期間為 6 個月。 倘「程式」不附「規格」發送,IBM 只保證「程式」資訊可正確說明「程式」,及「程式」可依「程式」資訊使用。 貴客戶必須在退款保證期內,根據「程式」資訊檢查「程式」的可用性。 賠償限制 (第 5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保證聲明中指明的限制及排除條款,不適用於因 IBM 隱瞞或疏忽及明示之保證而造成的損害。 印度: 其他條款 (第 6 節): 本節中的第 4 段由下列資料取代: 由貴我之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訴訟,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未提起訴訟或其它法律行動,提出訴訟之一方便喪失此權利,而另一方亦無賠償之義務。 愛爾蘭: 無保證 (第 4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除了這些條款所明確提出者,排除所有法令條款 (包含默示之條款),但不侵害 Sale of Goods Act 1893 或 Sale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Act 1980 所默示之前述所有保證之概括表述。 義大利: 賠償限制 (第 5 節): 本節由下列資料取代: 除非在必要的法律範圍內,否則 IBM 將不負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。 紐西蘭: 無保證 (第 4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雖然 IBM 指示無保證, 貴客戶在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或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的法律下,仍擁有某些權利。 如 貴客戶係為了商業之目的 (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) 而需要 IBM 提供的商品及服務,則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不適用於 IBM 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務。 賠償限制 (第 5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如不是為了商業之目的 (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) 而取得「程式」,則本節中的限制由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所管轄。 中華人民共和國: 收費 (第 3 節):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銀行收費將由 貴客戶自行負擔,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所有銀行收費則由 IBM 負擔。 英國: 賠償限制 (第 5 節): 在本節第 1 段結尾處加入下列段落: IBM 違反 Sale of Goods Act 1979 第 12 節,或 Supply of Goods 第 2 節,及 Services Act 1982 中所默示之責任時,賠償限制將不適用。 Z125-5589-01 (10/97)